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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時間:2017- 03- 24 字號:[ ]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年第29號

        為規范票據市場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票據交易管理辦法》,現予公布施行。

        票據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票據市場交易行為,防范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參與者從事票據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票據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可交易票據。

        第三條票據交易應當遵循公平自愿、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票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對票據市場進行宏觀審慎管理。

        第二章票據市場參與者

        第五條票據市場參與者是指可以從事票據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法人類參與者。指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機構。

        (二)非法人類參與者。指金融機構等作為資產管理人,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接受客戶的委托或者授權,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設立的各類投資產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等。

        (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市場參與者。

        第六條法人類參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合規設立。

        (二)已制定票據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機制。

        (三)有熟悉票據市場和專門從事票據交易的人員。

        (四)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承擔票據投資風險。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非法人類參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設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并已依法在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獲得批準或者完成備案。

        (二)產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進行獨立托管,托管人對委托人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單獨核算。

        (三)產品管理人具有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八條法人類參與者開展票據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完善部門和崗位設置,并采取切實措施持續提高相關人員業務能力。

        第九條非法人類參與者開展票據交易,由其資產管理人代表其行使票據權利并以受托管理的資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資產管理人從事資管業務的部門、崗位、人員及其管理的資產應當與其自營業務相互獨立。

        第三章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十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是指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十一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中國人民銀行對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展票據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組織票據交易,公布票據交易即時行情。

        (二)票據登記托管。

        (三)票據交易的清算結算。

        (四)票據信息服務。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服務。

        第十三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按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有關標準進行系統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從其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并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用于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關損失。

        第十五條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

        第四章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

        第十六條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

        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

        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需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

        本款所稱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票據必須記載事項。

        第十八條貼現人完成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不晚于貼現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貼現信息登記。

        第十九條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書并確認相關票據未付款的,應當于當日依法暫停支付并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或者委托開戶行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相關業務信息登記,因信息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在票據上記載“已電子登記權屬”字樣,該票據不再以紙質形式進行背書轉讓、設立質押或者其他交易行為。貼現人應當對紙質票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已貼現票據背書通過電子形式辦理。電子形式背書是指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以數據電文形式記載的背書,和紙質形式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紙質票據電子形式背書后,由票據權利人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保管人變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條貼現人可以按市場化原則選擇商業銀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證增信。

        保證增信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管并為貼現人的償付責任進行先行償付。

        第二十五條已貼現票據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背書轉讓、質押、保證、提示付款等票據業務。

        第二十六條紙質票據貼現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兌人發起付款確認。付款確認可以采用實物確認或者影像確認。

        實物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實物送達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票據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

        影像確認是指票據保管人將票據影像信息發送至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由承兌人在對承兌信息和背書連續性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

        承兌人要求實物確認的,銀行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送達承兌人,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其承兌人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商業承兌匯票保管人應當將票據通過承兌人開戶行送達承兌人進行實物確認,實物確認后,紙質票據由商業承兌匯票開戶行代票據權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實物確認與影像確認具有同等效力。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進行付款確認后,除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辯情形外,應當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條承兌人收到票據影像確認請求或者票據實物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答。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票據保管人應當采取切實措施保證紙質票據不被挪用、污損、涂改和滅失,并承擔因保管不善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第五章票據登記與托管

        第三十二條票據登記是指金融機構將票據權屬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電子簿記系統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票據托管是指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根據票據權利人委托對其持有票據的相關權益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市場參與者應當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開立票據托管賬戶。

        市場參與者開立票據托管賬戶時,應當向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出申請,并保證所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票據托管賬戶采用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三十六條一個市場參與者只能開立一個票據托管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場參與者應當以法人名義開立票據托管賬戶;經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當以分支機構名義開立票據托管賬戶;非法人市場參與者應當以產品名義單獨開立票據托管賬戶。

        第三十七條貼現人應當于票據交易前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紙質票據登記工作,確保其提交的票據登記信息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依據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信息為持票人完成電子票據登記。

        第三十九條因票據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原因引起票據托管賬戶余額變化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為權利人辦理票據變更登記。

        第六章票據交易

        第四十條票據交易采取全國統一的運營管理模式,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

        第四十一條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等。

        轉貼現是指賣出方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票據向買入方轉讓的交易行為。

        質押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在將票據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票據的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將票據賣給逆回購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票據的交易行為。

        第四十二條市場參與者完成票據登記后即可以開展交易,或者在付款確認、保證增信后開展交易。貼現人申請保證增信的,應當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第四十三條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如下:

        (一)票據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和保證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該票據在交易后又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二)票據經承兌人付款確認且未保證增信即交易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三)票據保證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四)票據保證增信后且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第四十四條票據交易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進行并生成成交單。成交單應當對交易日期、交易品種、交易利率等要素做出明確約定。

        票據成交單、票據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若有)構成交易雙方完整的交易合同。

        票據交易合同一經成立,交易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票據交易無需提供轉貼現憑證、貼現憑證復印件、查詢查復書及票面復印件等紙質資料。

        第四十六條票據貼現、轉貼現的計息期限,從貼現、轉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到期日遇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最短期限為一天,并應當小于票據剩余期限。

        第四十八條質押式回購的回購金額不得超過質押票據的票面總額。

        第七章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

        第四十九條票據交易的結算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電子簿記系統進行,包括票款對付和純票過戶。

        票款對付是指結算雙方同步辦理票據過戶和資金支付并互為條件的結算方式。

        純票過戶是指結算雙方的票據過戶與資金支付相互獨立的結算方式。

        第五十條市場參與者開展票據交易應當采用票款對付,同一法人分支機構間的票據交易可以采用純票過戶。

        第五十一條已在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通過其在大額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票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未在大額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委托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理票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第五十二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理票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通過其在大額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進行。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在該賬戶下,為委托其代理資金結算的市場參與者開立票據結算資金專戶。

        第五十三條交易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確保在約定結算日有用于結算的足額票據和資金。

        第五十四條在票據交易達成后結算完成之前,不得動用該筆交易項下用于結算的票據、資金或者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辦理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債權債務承繼、贈與等非交易票據過戶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六條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進行應答或者委托其開戶行進行應答。

        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出具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在提示付款當日未做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付款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七條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同意付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賬戶余額情況予以處理。

        (一)承兌人賬戶余額足夠支付票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代承兌人做出同意付款應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二)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做出拒付應答并說明理由,同時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第五十八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根據承兌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并將相應款項劃付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第五十九條保證增信行或者貼現人承擔償付責任時,應當委托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代其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產。

        第六十條承兌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據保管人應當參照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對票據進行保管。承兌人進行影像確認并付款的,可以憑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劃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據底卡聯作為會計記賬憑證。

        第六十一條票據發生法律糾紛時,依據有權申請人的請求,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出具票據登記、托管和交易流轉記錄;票據保管人應當提供相應票據實物。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依照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做好票據交易平臺接入準備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6]22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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